□本報記者申東
  交強險格式合同保單約定“次日零時生效”,不料離生效時間還差3個多小時,投保人的車輛就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投保人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交強險保單“次日零時生效”格式條款違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償投保人11.28萬元。
  2012年8月13日,寧夏靈武市的李某購買了一輛轎車,並於當天11時32分花了950元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立即為李某代辦了投保手續,並於當天出具了收款發票及相應的保險單。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14日零時起至2013年8月13日24時止,也就是說,李某的保單要到8月14日零時才正式生效。
  投保完成後,李某將車輛交給其子駕駛。2012年8月13日20時50分,李某之子駕車不慎將行人杜某撞倒,造成杜某受傷,後因搶救無效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公安交管部門調解,李某賠償死者家屬24萬元。隨後,李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為由拒絕理賠。
  買了保險後出車禍卻得不到理賠,這讓李某如鯁在喉。他認為,保險行業這種明顯置投保人利益於不顧的潛規則屬於霸王條款。今年3月4日,李某將自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靈武市人民法院,向投保公司索賠交強險應支付的賠付款項和搶救費。
  法院審理查明,保險公司簽發的保單上載有保險期限“自2012年8月14日零時起至2013年8月13日24時止”的打印字樣,但在保單投保人一欄並沒有李某本人的簽名,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單上打印的保險期限已與原告協商達成一致。
  據此,一審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及搶救費2808.95元。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銀川市中院審理認為,我國設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在於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時,使因事故遭受損害的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地救治及救助。此案的涉案車輛於2012年8月13日11時33分在上訴人處支付了保險費、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當天20時50分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投保人已支付搶救費2808.95元,併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與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已支付賠償款24萬元。
  法院認為,在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所規定的“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14日零時起至2013年8月13日24時止”的起始時間上,投保人並未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與投保人李某協商達成合意,且李某也不予認可。該條款將生效時間推遲不是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從繳納保費到格式條款起保這一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而且該起保時間不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交強險承保工作的文件精神,上訴人未在保單中的“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的要求來糾正原保單中“次日零時起保”的格式條款,故原審認定該條格式條款無效,並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本案事故保險金的賠付責任並無不當。法院最後作出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針對在保險行業存在多年的“潛規則”,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擬向保監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廢除保險合同中“自次日零時起生效”這個缺乏法律依據的格式條款,並修改相關條款,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法院:保單“次日零時生效”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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