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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辛均慶)行政許可要不要保留,該不該廢除,群眾有沒有發言權?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一大亮點是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的評價制度,對行政許可進行評價時,應當採取調研、聽證、論證、網絡徵詢等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今後,行政許可事項的“去留”由群眾說了算。
  省編辦副主任陳華江在4日的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群眾在辦事過程中覺得辦事環節很多,辦事特別不方便等,可以對辦事程序、環節等行政許可要素進行調整,或者乾脆取消這個行政許可。
  條例實施後,行政機關應建立權責清單制度,對行政許可進行目錄管理,“曬”出權責清單,也亮出權力“家底”。與此同時,行政許可將接受公眾的廣泛監督。條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實施機關或者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條例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
  根據條例規定,經評價,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認為通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等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廢止該行政許可;其他組織行政許可評價的機關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調整的,應當提出調整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報設定機關予以調整。
  除了要求定期評價外,條例還明確,本省設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三年或者認為有必要的,實施機關應當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及同級機構編製管理機關。
  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員金正佳指出,目前我省行政許可還存在自由裁量權過大、權責不一致等問題,“暗箱操作”“權力尋租”等現象時有發生,條例明確行政機關要“翻箱倒櫃”、理清“家底”、定期評價,使該管的權力管理好,該放開的權力能放開,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
  《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亮點
  亮點1
  建立權責清單政府應亮出“家底”
  政府哪些事要管,哪些事不能管,要清清楚楚地列出來。條例明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權責清單制度,行政許可實行目錄管理。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許可不得實施。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亮出“家底”,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目錄,包括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實施機關等情況。
  5月21日,廣東首次統一向社會“曬”出省政府各部門的權力清單。陳華江表示,權責清單制度以行政許可目錄為主,明確行政許可設定的依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金正佳指出,從“權責清單”這個名稱可以看到,條例堅持有權必有責,行政機關既要理清自身權力,也要明確權力所對應的監督管理責任,避免一審了之,強化事中、事後監督。
  亮點2
  通過技術能管理的不得設定許可
  條例明確規定了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範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務方式能夠有效解決以及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範能夠有效管理等五種情形。
  對於這些情形,行政許可法要求“可以不設行政許可”,而條例則做出“不得設定”的規定,並增加了“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範能夠有效管理”的禁止範圍。
  金正佳指出,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密切相關,行政許可範圍不清,條件、標準、時限不准確,亂收費等問題都會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減少行政許可首先從入口把關,現有的和擬新設的行政許可,都要進行規範。
  亮點3
  申請人被要求購買指定商品可投訴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嗎?答案是否定的。條例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員、組織提供的服務。
  同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行政機關也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人員、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對於指定或變相指定商品、服務人員和機構,市民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條例規定,監察機關、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開接受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予以保密。辛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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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9月1日起實施
  壟斷小區寬帶最高罰5萬元
  南方日報訊 (記者/辛均慶)一種寬帶壟斷一個小區現象將被禁止,這是記者4日從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佈會上瞭解到的。將於9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不得與項目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簽署排他性、壟斷性協議,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排他性、壟斷性行為。
  條例指出,已建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尊重業主選擇,對所有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方開放,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
  業內人士指出,寬帶壟斷的現象在不少地方都存在。此次,條例將監管的權限授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明確,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違者將由縣級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採集、使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信息。  (原標題:行政許可“去留”群眾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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