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新一輪改革,出現了一些有別於以往的新變化:得益於就業和民生的改善,群眾對經濟增速下行的承受力提高了;政府職能轉變促進了行政資源和力量向基層下沉,群眾辦事更為便利;就業、產業和區域結構等發生積極變化,一些新興產業和新業態正在成為新的增長點。
      當然,在看到簡政放權等領域取得積極進展的同時,當前推進改革進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阻礙了改革紅利的持續釋放。
      首先是簡政放權不徹底,審批改革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落地。
      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很大,但企業實際感受卻不明顯。原因之一在於目前的改革多是簡單取消和下放審批事項,還未觸及審批條件、標準、程序等方面的改革,技術性與行政性審批項目未分離。
      以醫葯審批為例,生物醫葯委托製造提供商(CMO)模式在國外已有較為健全的安全性和責任人制度保障,但國內目前仍實行將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相“捆綁”的管理模式,即研發企業的新藥要上市,必須要有生產線生產出相關的藥品來。這對於研發企業來說,成本大幅提升,研發轉化的時間大大拉長。有一些只能是研發出來後就便宜賣給國外企業。
      此外,評審環節設置的門檻依然較多。在同一區域,每個項目都搞環境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雷擊風險評估等,存在著不必要的重覆評估。
      其次,一些領域改革系統設計不夠,存在改革措施連接不暢、不配套的問題。比如綜合配套改革與專項改革試點無法兼容。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是國務院批准,但部委的專項改革又大多另行選擇試點地區,使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無法承擔相應的先行試點改革。部門的一些專項改革措施也缺乏銜接。比如在工商登記註冊允許“一址多照”,但稅務登記卻要求一戶一個門牌號。再比如一些領域投資審批權的下放,在企業看來還不如管著好,因為以前讓不讓乾還有一個依據,如果獲得了審批,後續向銀行貸款等相對容易。現在沒有前置條件了,銀行更不願意貸款了。
      再者,金融、土地等領域改革仍未破除關鍵障礙。金融行業的監管過度集中於中央層面,金融要素市場開放政策難以落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融資上受限,現行法律不支持集體土地流轉上市,金融機構對集體土地抵押也不認可,集體土地交易平臺缺乏。
      未來既需要針對這些問題採取針對性的舉措,又需要進一步加快改革創新,增強發展的活力。
      一是要加快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審批權的下放只是一方面,審批流程和程序也要規範、公開。應利用信息技術平臺,公開審批的流程和進度,既便於企業操作,也有利於加強監管。應建立一個服務承諾制度,包括政府、事業單位等,針對老百姓的需求和自身部門職責,定出服務的標準,這也便於有關部門進行評價。
      二是國企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應加快步伐。國有經濟的佈局要有頂層設計,當前部門或地方在推進改革時,難以確定哪些企業的改革步子可以邁大一點。混合所有制,要麼是把社會資本納入進來,對企業決策和經營沒有多大影響。要麼就是社會資本控股,這就要求明確可以讓社會資本控股的行業企業。地方上把一些效益不好、業績差的企業拿來混合,社會資本也不感興趣。
      三是財稅改革要深入推進。在教育、醫療、養老等改革上,應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比如教育方面,可以考慮發教育券,落實到人。券隨人走,錢隨券走,這有助於解決地方因財政壓力不願接納外地籍學生上學的問題。新型城鎮化過程中的成本分擔也正是這方面考慮。
      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劃分上,應儘快取得突破。現在地方支出責任較大,與財力不匹配。允許地方發債,清理融資平臺,這隻是一個緩解的辦法,不是根本舉措。未來還是需要明晰事權,同時明確地方主體稅種。
      四是要在土地、金融等重點領域取得更大突破。應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在確權登記基礎上,賦予農民對土地、房屋等完整財產權利。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五是要加快完善改革推進機制。應及時組織清理修改配套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避免出現上下位法就某項制度作出不同規定。地方在推進改革事項時,涉及法律法規設定的,應及時做好法律法規修改建議的上報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研究。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改革的容錯與糾錯機制,對敢於作為的改革者提供一個兜底的保障機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所長 銀溫泉 記者王仁貴採訪整理)   (原標題:專家研判2015改革大勢:推動改革紅利持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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